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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資銀進入大陸 爭取鬆綁匯出資金
台資銀進入大陸 爭取鬆綁匯出資金
2010-10-13 01:16 工商時報 記者陳碧芬/台北報導
國銀為進一步爭取拓展大陸市場契機,經銀行公會向金管會請求,提高匯出營業資金,且與陸方洽商進入大陸市場的資產總額門檻,以作為ECFA第二階段協商策略的重點。
根據現行的法令,台資銀行赴大陸地區經營,銀行的累積指撥的營業資金及投資總額合計數,不得超過申請時該銀行淨值15%,金控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申請時淨值的10%。金管會粗估,7家國銀的大陸分行在未來需匯出的資金約新臺幣105億元。
金管會主委陳裕璋明(14)日將赴立法院財委會報告業務,已經將此項列為後續兩岸金融協商談判的期許範圍。
陳裕璋將強調,有效控管本國銀行的資金匯往大陸地區,銀行或金控對大陸的任何增資,都需報金管會許可;且未來國銀大陸分行的放款業務之資金,50%以上須以大陸當地存款及同業拆款為主。
對於大陸銀行來台的財務情況,金管會的報告指出,陸銀在台分行收受自然人新台幣存款,以每筆新台幣150萬元以上定期存款為限,且應至少專撥分行營業資金新台幣2.5億元,其中30%應以主管機關指定的資產保存,且未經許可不得匯出,該分行淨值不得低於營運資金的三分之二,若發生不足,金管會有權要求限期補足。
金管會認為,陸銀未來增加匯入資金在台分行的營業資金,亦須先報經金管會許可,一如國銀為大陸分行增資的作法。兩岸的相關規定,將在研擬中的兩岸銀行監理合作機制及平台上,共同進行,兩岸都需就個自金融機構情況,進行更細部的洽商。
此外,陸銀使用聯徵中心的管理,金管會表示,已修訂會員規約,加重違規懲處,在分行未成立之前都不得使用,而陸銀分行查詢聯徵中心信用資料及辦理國際傳遞時,均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中心會員規約,符合授信目的,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後,始得辦理,若嚴重違反規定,最重懲處會到開除會員資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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